“扫黄打非”是一场严肃的政治、经济、文化斗争,也是文明战胜腐朽的长期斗争;是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了一宗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非法出版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审查案,支持行政机关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发行出版物的公司进行处罚,向非法出版“亮剑”!。
证照过期仍继续出版?非法!H公司是一家传媒公司,取得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出版物零售但该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2月8日到期,到期后未办理延续,且未办理《图书出版许可证》2021年5月H公司以2000元的价格向注册地在澳门的A出版社购买了《文昌XX》书号。
H公司在出具样本交给A出版社审核后,口头委托海南某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022年4月5日海南某印刷有限公司将印刷好的300册《文昌XX》交付给H公司2022年7月29日经海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认定《文昌XX》属于非法出版物。
违反规定却拒不履行?处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收集到证据材料,查明H公司共委托印刷《文昌XX》300册,其中赠送入书单位及文昌相关部门206册(已丢失4册)、售卖给文昌相关单位59册(已丢失2册)、未销售35册,每册售价200元。
H公司共收取入书费231000元、销售经营额11800元、未销售经营额7000元H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出版物280册;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叁万壹仟元(231000元);3.处人民币玖万肆仟元(94000元)的罚款。
H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其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催告后,仍未完全履行决定书中义务据此,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证据充分且合法合规,支持!法院认为,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对H公司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H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H公司经催告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予以准许最终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文昌法院在此提醒:出版社应注意许可证的时间管理,确保及时进行年度核验和续期申请,防止出现类似行政处罚情况!
法条链接《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撰稿:林尤展责任编辑:辛宇华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