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萌萌原告北京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专有出版权2023年5月,原告发现焦作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公众销售侵害原告《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著作权的盗版书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41100元。
法官如何判决,8月29日,记者采访了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法官康玉娇作为焦作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修武法院针对涉企案件,秉持高效、公平的原则,优先采用调解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在源头实质性化解,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该院承办法官康玉娇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诉求后,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向双方释法明理通过讲解,被告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同意,适当降低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法官调解,焦作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赔付了2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